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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2日 17:44 admin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校园信息网络管理条例

为加强包头师范学院校园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工作,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教育与科研网,中国公众数据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校园网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平台,是进行教学,科研的现代化手段,是学校极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 网络的建设

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的建设是由学校投资建设的校园网络,学校负责校园网主干,总平台和出口的建设,以及各教学,生活区的网络布线建设,各教学单位,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网络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学校网络建设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网络信息中心对各教学, 管理单位的网络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六条 校内计算机用户均以直连方式接入校园网,接入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已经为全校师生预注册上网账号,用户只需到网络信息中心激活账号即可使用。凡特殊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凭相关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缴纳规定费用,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各单位学生用教学计算机机房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应先以书面形式报告网络信息中心,并由该单位负责人签署《包头师范学院计算机机房接入校园网入网责任书》,按规定交纳费用,由网络中心分配ip地址,办理接入手续。

第九条 入网用户的用户名,ip等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也是用户交费的重要依据,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应定期修改自己的用户密码。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条 信息建设是网络的灵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的信息建设工作,校园网信息建设统一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通过校园网进行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发布信息的责任。网络环境的技术支持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部门统一负责发布,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需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信息的更新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更新工作,保证校园网上的信息常见更新,增加校园网的活力。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包头师范学院的名义建立网站或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属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心机房所有设备及所有由学校投资建设的网络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各用户网络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修复,但计算机的故障不在修复的范围。

第十六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单位内地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同时应提供所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局域网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网络中心和各单位共同维护,其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排除;各单位局域网由各单位自行维护。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不能上网的用户,应先由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核实其原因,属于机器本身系统故障的,应自行解决;属于网络接入设备和主干线路方面故障造成的问题,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报网络信息中心,中心负责迅速排除,如果用户端设备造成损坏的,其所需材料(网卡、计算机)自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

第二十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入网视同认可协议》中承诺的义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资费情况。用户利用校园进行信息交流、传播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七章 计费系统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承担,运行经费由学校承担。为了使校园网健康、顺利地运行,减少学校的资金压力,防止浪费,参照其它院校的管理办法,我校校园网实行收费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入网用户需按月缴纳适当的费用。对用户使用网络产生的费用用户也将承担一部分。其缴费标准参照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公共数据网的有关资费政策,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负责对所有用户应缴纳的费用进行计费并通知用户,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用户缴纳的费用并计入校园网运行费帐户。用户应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 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或合并)给与以下处罚: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注销用户、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交学校武装保卫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按时交纳网络费用的用户,网络中心依据管理条例有权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资格。超过规定时间两个月尚未交费的用户,网络中心将注销该用户。被注销的用户需再次上网必须先交清欠费后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毕业,搬家或房间装修等原因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本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双倍以上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网络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实行。

包头师范学院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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