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及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四条 除网络中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校园网主、辅节点及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以上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五条 校园网内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或信息主管部门(党政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审核,方能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于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七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八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及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一条 校园网际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机房工作人员作相应记录,记录要保留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网络中心和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等。
第十四条 经网络中心和相关部门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六个月。网络中心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主管校长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七条 对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网络信息中心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包头师范学院
2010-5
|